最高法院也表达了类似的结论,即在自愿转让汽车用于临时使用的情况下,转让给他人的相应意愿的情况下,无法根据《乌克兰民法典》第 388 条规定的法律机制从善意购买者手中收回财产:作为民事最高法院第三司法庭法官小组成员,在 2021 年 6 月 2 日第 761/44057/19 号案件(诉讼编号 61-19405св20)的决议中,以及作为民事最高法院第一司法庭法官小组成员,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第 753/18555/19 号案件(诉讼编号 61-4246св23)的决议中。
最高法院民事上诉法院联合审判庭同意上述法律结论。没有发现任何理由 罗马尼亚电话号码列表 可以推翻这些结论。
鉴于上述情况,最高法院作为民事法院联合审判庭的一部分,认为有必要推翻最高法院作为民事法院第一审判庭法官小组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就第 243/2282/20 号案件(诉讼编号 61-14197св21)作出的决议中关于适用《乌克兰民法典》第 388 条规定的结论。该决议表明了这样的法律结论:“车主将车辆转让给他人使用,不被视为根据《乌克兰民法典》第 388 条第一部分第 3 款的规定,在违背车主(受让财产使用的人)意愿的情况下将车辆从车主(受让财产使用的人)的所有权中处置。”
最高法院民事上诉法院联合审判庭就法律规则的应用得出的结论:
根据《乌克兰民法典》第388条第一部分,向善意取得人索取财产的权利的产生取决于财产离开其占有的方式。其中一种情况是,财产从所有者或受让人手中移走,但并非出于其意愿,而是以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