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车辆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不被视为违反车主(受让车辆使用权的人)的意愿而将车辆从车主(受让车辆使用权的人)的所有权中移走,符合乌克兰民法典第 388 条第一部分第 3 款的规定。
物品(在本例中为汽车)的所有者必须承担选择交易对手的风险,该交易对手可能会通过其不道德的行为剥夺他索取物品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可以通过向其转让物品使用和占有的人提出损害赔偿要 俄罗斯电话号码列表 求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有争议的财产是所有者自愿离开所有权的,因此《乌克兰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法律机制不适用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
最高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24 日第 520/1466/14-ц 号案件、诉讼编号 61-43447св18 号案件的决议、2021 年 9 月 9 日第 824/67/20 号案件、诉讼编号 61-10482ав21 号案件的决议、2022 年 6 月 9 日第 2-118/2001 号案件、诉讼编号 61-1762ав22 号案件的决议中都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得到了最高法院 2023 年 2 月 9 日第 824/85/21 号案件的决议的支持。
结论:在特定类别的案件中,法院有义务确定哪些理由可以宣布执行令不可执行,并考虑到追收人要求完全执行法院判决的权利以及债务人避免重复执行的权利。法院必须根据案件情况解决这些问题,并平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